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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农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农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金农借记卡是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网上支付、电子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金农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金农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领金农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申请人申领卡片相关费用依据发卡银行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五条 持卡人如遇金农借记卡被自助设备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六条 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卡片所属农村商业银行辖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卡片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原卡片返还发卡银行并剪角作废。金农借记卡有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不得销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金农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条 金农借记IC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不挂失、不透支、不计息,仅支持圈存、圈提、消费、查询等功能,不支持直接提取现金、转账汇款等支付结算功能。

  第十一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合法持有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持卡人签字或通过电子现金消费的交易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第十二条 金农借记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义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因持卡人不及时更新信息资料而引起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金农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收回金农借记卡,同时可以向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金农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金农借记卡、冒用他人金农借记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金农借记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金农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金农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