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安徽农金)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为维护客户和安徽农金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
第三条 安徽农金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代理销售等服务。
第四条 安徽农金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安徽农金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第五条 安徽农金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客户可在安徽农金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注册并负责保管其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等)、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七条 安徽农金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客户证书、动态密码和静态密码等。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标识客户身份,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数字字母组合。
动态密码也称动态口令,是根据专用算法动态生成的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一个一次性数字字母组合。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是指存放有客户证书或载有客户身份标识信息,并能够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的专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USBKey、ICKey、动态令牌等。
安徽农金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八条 安徽农金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九条 安徽农金以客户的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等)、客户证书、生物识别及相应密码(口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安徽农金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徽农金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安徽农金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证书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安徽农金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Key、ICKey、动态令牌等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相关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安徽农金短信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通讯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身份认证介质、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安徽农金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将以原手机号注册开通的短信服务取消。
(五)直接登录www.ahrcu.com网址,或拨打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其他在安徽农金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到安徽农金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进行在线支付时应登录与安徽农金签订协议的特约网站,不要在他人提供的网站、链接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银行卡号及卡密码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Key等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安徽农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通过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或到安徽农金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安徽农金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安徽农金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安徽农金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安徽农金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安徽农金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徽农金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安徽农金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安徽农金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安徽农金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安徽农金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安徽农金网站www.ahrcu.com查询。
(二)致电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安徽农金协商解决。
客户向安徽农金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安徽农金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徽农金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安徽农金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安徽农金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2.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附件1: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
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银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依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章程》,甲方(客户)、乙方(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安徽农金)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安徽农金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是指客户以注册号(卡号、用户名、注册手机号码等)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和信息变更等请求。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标识客户身份,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分为客户自设密码和动态密码两种。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在电子银行注册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变更或注销电子银行服务。
(三)协议终止或在有效期内中止服务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身份认证介质。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书),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表(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书)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www.ahrcu.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号(卡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等)、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并对所有使用注册号、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安徽农金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对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号(卡号、用户名或注册手机号码等)、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服务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提供如下服务: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
客户签字(甲方): 银行盖章(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
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银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依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章程》,甲方(客户)、乙方(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以下简称安徽农金)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安徽农金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是指客户以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等)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和信息变更等请求。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标识客户身份,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交易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在电子银行注册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变更或注销电子银行服务。
(三)协议终止或在有效期内中止服务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身份认证介质。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六)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表(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领取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后,须及时确认并交回反馈单。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www.ahrcu.com,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等)、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等)、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进行的操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安徽农金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对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号(账号/卡号、用户名等)、密码及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服务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提供如下服务: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七)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安徽农金96669(省外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4008696669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